甘南县“惠企利企”政策清单(2022年09月动态更新) | ||||
制表单位:甘南县工业信息科技局 | ||||
清单概况:此批清单共计113条,涵盖12方面优惠政策,其中,税收优惠政策17条、电力优惠政策2条、工业企业扶持政策56条、招商引资政策11条、入规入统企业奖励政策8条、人社人力保障政策2条、企业立项服务政策4条、不动产登记减免政策2条、企业开办优惠政策4条、加油站改(扩)建项目豁免政策1条、秸秆利用扶持政策4条、施工许可证办理政策2条。除招商引资项目政策,其余均为普惠政策。 | ||||
序号 | 支持政策 | 文件名称 | 政策内容 | 政策范围 |
(一)税收政策落实部门:甘南县税务局 咨询电话:0452-6179027 | ||||
1 |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政策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 | 1.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本公告自2021年4月1日期施行。 | 普惠政策 |
2 | 增值税政策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第一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3月31日。 | 普惠政策 |
3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 制造业企业发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人起,在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 普惠政策 | |
4 | 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优惠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13号)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对参加疫情防控工作的义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品,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 普惠政策 |
5 | 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2019年第39号) | 自2019年4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生产、生活性服务纳税人指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扣除进行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 普惠政策 |
6 | 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 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行减征50%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地方教育费附加的政策。自2019年1月1日期实施。 | 普惠政策 |
7 | 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截止后社保缴费相关规定 | 黑人社函[2021]201号关于2021年社会保险费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21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失业保险总费率1%的阶段性费率政策,参保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分别为0.5%,延续实施1年至2022年4月30日。 | 普惠政策 |
8 | 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和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人员,可在我省规定的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基数,可选择按月、按季、按半年、按年缴费。对2020年自愿暂缓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按2021年缴费基数计算。 | |||
9 | 参保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以及最低生活保险待遇期间,可以由个人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 |||
10 | 按规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从2020年1月1日起,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关规定参保缴费,雇主缴费比例为16%,雇工缴费比例为8%。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需补齐2020年1月份缴费的差额部分(免收滞纳金),可享受2020年免征养老保险费政策。 | |||
11 | 工会经费纳税期限变更政策 |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2020]9号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变更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申报缴纳期限的通告 | 调整范围。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申报缴纳期限,变更为按季申报缴纳。 | 普惠政策 |
12 | 科企研发费用税政策 | 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 |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 普惠政策 |
13 | 增值税政策 | 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 一、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应在规定的留抵退税申请期间,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 | 普惠政策 |
14 | 二、在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的进项构成比例时,纳税人在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无需从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中扣减。 | 普惠政策 | ||
15 | “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 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 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 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普惠政策 |
16 |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 普惠政策 | ||
17 | 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 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优惠 |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自主就业退役土兵在企业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减免税限额。计算公式为∶企业核算减免税总额=Σ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月份÷12×具体定额标准。 | 普惠政策 |
(二)电力政策落实部门:甘南县电业局 咨询电话:0452-5639557 | ||||
18 | 免费提供计费电能表 | 《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关于印发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优化电力营商环境报装接电专项治理23条实施细则的通知》(黑电营销﹝2018﹞704号) | 公司投资计费电能表(不包含安装)、考核电能表、采集终端、DTU设备的实施范围为2018年10月1日起申请装、增容且2019年1月1日以后送电的工程。 | 普惠政策 |
19 | 生物质初加工项目供电保障 |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秸秆初加工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黑价格[2018]6号文件) | 自2018年1月1日起,对秸秆捡拾、打捆、切割、粉粹、压块等初加工用电,已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要完全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文件,将秸秆压块执行农业电价的优惠政策执行到位。对新装秸秆压块的用电客户,提供全程跟踪服务,指导客户进行线上办电,第一时间进行现场勘查,优化供电方案,促使客户尽早投运投产,积极配合全县秸秆综合利用工作。 | 普惠政策 |
(三)工业企业扶持政策落实部门:甘南县工业信息科技局 咨询电话:0452-5753117/5753115 | ||||
20 | 科技奖补政策 | 甘发〔2022〕19号中共甘南县委甘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南县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鼓励支持政策》的通知 | 对我县首次通过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在省政府一次性奖励规上企业50万元(规下企业30万元),及复审通过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标准减半的基础上,我县对首次通过认定的再一次性奖励规上企业10万元、规下企业5万元,对复审通过认定的奖励标准减半;对于经省级认定的科技型企业每年每户给予1万元奖励。 | 普惠政策 |
21 | 工业奖补政策 | 甘发〔2022〕19号中共甘南县委甘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南县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鼓励支持政策》的通知 | 对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新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工业企业,在省级财政奖励60万元(第一年奖励20万元,第二年、第三年主营业务收入保持在2000万元以上的,再分别奖励20万元)的基础上,我县再奖励20万元(第一年奖励10万元,第二年、第三年主营业务收入保持在2000万元以上的,再分别奖励5万元)。 | 普惠政策 |
22 | 上市融资奖励政策 | 齐齐哈尔市加快转方式调结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鼓励支持政策(齐政规〔2021〕6号) | 13.上市融资奖励。对总部和主营业务均在我市,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科创板首发上市的企业,省级财政分阶段奖励1000万元,我市再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其中500万元用于奖励企业核心团队);对在境内主板、中小板重组上市,以及在境外主板、创业板首发上市且上市融资额2亿元以上的企业,省级财政一次性奖励500万元,我市再给予其核心团队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省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我市再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 普惠政策 |
23 | 高新企业奖励政策 | 黑龙江省科技类产业政策实施细则(黑科规〔2022〕4号) | (三)1.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对规模以上企业奖励50万元,规模以下企业奖励15万元,对两年内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成长为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的再奖励35万元,对有效期结束后复审再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标准减半。 | 普惠政策 |
24 | 推进科技创新发展政策 | 黑龙江省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措施(黑政办规〔2022〕3号) | 一、启动数字经济和生物经济等科技专项。构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机制,通过整合现有科技专项等渠道,加大科技攻关项目经费投入,按照3年投入10亿元的资金给予持续稳定支持。 | 普惠政策 |
25 | 二、鼓励创建国家级创新平台。推动省重点实验室、技术创 新中心围绕我省重点产业发展需求,在优势领域创建国家级科技 创新平台,对新获批建设期内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 中心、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通过现有科技专项资金,每年给予1000万元的资金补助。 | 普惠政策 | ||
26 | 全产业链招商政策 | 黑龙江省支持数字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黑政办规〔2022〕12号) | 5.支持全产业链招商。鼓励数字经济领域企业开展产业链和供应链招商,对于引进固定资产投资超亿元项目的,给予实施招商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1%的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2000万。存量企业围绕产业链和供应链扩大投资,享受同等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招商引资项目政策 |
27 | 传统产业数字化赋能政策 | 10.支持传统产业数字化赋能。实施产业数字化行动,推动传统产业数字化改造升级。对关键业务环节全面数字化规模以上企业比例达到50%的市(地)和县(市),每个完成数字化改造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按有关规定,对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建设给予奖励。 | 普惠政策 | |
28 | 支持电子商务加快发展政策 | 13.支持电子商务加快发展。对新认定的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示范企业和数字商务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电商企业实现省内生产实物类商品网络零售额达3000万元以上、同比增长10%以上并在省内入统纳税的,在申报年度内对新增网络零售额按不超过5%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200万元。 | 普惠政策 | |
29 | 支持创新平台建设政策 | 14.支持创新平台建设。鼓励数字经济领域龙头骨干企业牵头、产业链上下游共同参与、产学研深度合作,共同创建科技创新平台。对新认定的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和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的建设资金补助。上述平台建成运行后,5年内给予一定研发经费支持。对实质引进的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的分支机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 普惠政策 | |
30 | 支持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政策 | 齐齐哈尔市加快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齐发〔2022〕9号 | 二、促进产业数字化转型 (一)支持制造业数字化转型 10.鼓励企业争创产业数字化国家级试点示范。对获得工信部工业互联网领域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牵头单位,在省级财政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基础上,按照省级财政支持额度的20%、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一次性奖励其核心团队;对获得工信部工业互 联网、大数据、5G、信息消费等试点示范的牵头单位,在省级财政给予50万元奖励基础上,一次性奖励其核心团队10万元。 | 普惠政策 |
31 | 11.推进数字化(智能)示范车间建设。加大数字化(智能)示范车间培育力度,推进制造过程智能化。对首次评定为省级数 字化(智能)示范车间的企业,在省级财政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助基础上,按齐政规〔2021〕6号文件规定一次性奖励企业核心团队30万元。对首次评定为市级数字化(智能)示范车间标杆的企业,一次性奖励企业核心团队10万元。 | 普惠政策 | ||
32 | 12.推进生产管理数字化水平提升。对新通过贯标评定的企业,在省级财政奖励50万元基础上,一次性奖励企业核心团队10万元。 | 普惠政策 | ||
33 | 支持赋能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政策 | (二)支持赋能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 13.加快推动企业上云步伐。对首次评定为市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上云企业,一次性奖励企业核心团队3万元、6万元、10万元。 | 普惠政策 | |
34 | 14.鼓励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经认定为省级中小企业数字化示范标杆的企业,在省级财政奖励50万元基础上,一次性奖励企 业核心团队10万元。对认定为市级中小企业数字化示范标杆的企业,一次性奖励企业核心团队5万元。 | 普惠政策 | ||
35 | 15.引导“专精特新”企业实施数字化改造。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专精特新”企业当年,按企业本年度数字化改造实际投入资金(设备和软件)的20%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 普惠政策 | ||
36 | 支持商贸流通领域数字化政策 | (五)支持商贸流通领域数字化 20.鼓励电商龙头企业发展。对我市电商企业当地入统年网络零售额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10亿元、50亿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核心团队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 | 普惠政策 | |
37 | 21.鼓励电商直播基地建设与提档升级。对符合黑政办规 〔2020〕22号及其具体落实文件规定条件、获得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我市直播电商共享基地,按照省级财政资金支持额度的2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给予该基地运营企业核心团队一次性奖励。 | 普惠政策 | ||
38 | 22.鼓励传统商贸企业经营模式创新。对达到我市认定新零售企业标准的限额以上企业,较上年营业收入增量达到5000万元、1亿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核心团队10万元、20万元。 | 普惠政策 | ||
39 | 科技奖补政策 | 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科技成果转化资助实施细则》等7个人才政策配套措施的通知 (齐人领办发〔2020〕4号) | 齐齐哈尔市科技成果转化资助实施细则 第七条 对购买科技成果并实施转化的企业,其技术交易实际支付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含10万元),给予其技术交易实际支付金额的30%、最高30万元补助。同一年度、同一单位获补助的资金总额最高30万元。 | 普惠政策 |
40 | 齐齐哈尔市院士及院士工作站、科学家工作室补助实施细则 第四条 补助标准 对经省科技厅备案的企业院士工作站一次性给予50万元补贴,在站院士每人每年给予8万元生活补贴。经省科技厅备案的中国科学院科学家工作室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贴,从获得补贴的第二年开始根据上一年度绩效考核择优给予最高5万元的奖励,对已获得奖励的科学家工作室,三年内不重复支持。 | 普惠政策 | ||
41 | 齐齐哈尔市企业购买技术服务资助实施细则 第五条 对企业购买技术服务,签订技术合同并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按实际支付的技术服务费给予30%,最高10万元补助。同一年度、同一单位获补助的资金总额最高10万元。 | 普惠政策 | ||
42 | 齐齐哈尔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资助实施细则 第四条 新认定的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助;新认定的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年度绩效考核优秀的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对年度绩效考核优秀的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 | 普惠政策 | ||
43 | 齐齐哈尔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补助实施细则 第三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农业科技园区给予200万元补助;对经国家科技部备案的众创空间、星创天地一次性给予40万元补助;对经省科技厅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农业科技园,区成功运行2年以上的,经综合考核后,择优给予一次性后补助20万元。为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建设,根据年度孵化绩效择优给予最高10万元的奖励。 | 普惠政策 | ||
44 | 齐齐哈尔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补助实施细则 第三条 补助标准 对符合资助条件的省技术创新中心、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重点实验室,每年按最高30%择优遴选在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中发挥作用突出的,每个给予20万元资金支持。 | 普惠政策 | ||
45 | 支持生物经济发展政策 | 黑龙江省支持生物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黑政办规〔2022〕13号) | 一、推动生物技术创新 1.支持创新平台建设。对新认定为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和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的建设资金补助。新认定为省级相应创新平台的,对绩效评价优秀的给予最高150万元奖励。上述平台建成运行后,5年内给予一定研发经费支持。对实质引进生物领域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的分支机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 普惠政策 |
46 | 2.支持生物技术研发创新。经评审认定,为国际领先或填补国内空白、我省急需关键技术的,每项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 普惠政策 | ||
47 | 3.支持生物育种研发创新。对我省自主选育,通过审定、登记且种植面积、产量、品质达到推广效果的突出品种,给予最高200万元资金支持;对审定推广以来种植面积大、对农业生产贡献突出且获得国家或省级奖项的品种,给予最高500万元资金支持。对通过国家级畜禽新品种审定的,每个品种给予最高300万元资金支持。 | 普惠政策 | ||
48 | 6.支持高水平科研团队建设。对引进的由国家高层次人才和海外杰出人才领办创办,且本人持股10%以上的生物技术研发机构,一次性给予400万元补助。对在我省创新创业的“头雁”团队,给予团队相应的经费支持,原则上最高5000万元。 | 普惠政策 | ||
49 | 二、壮大生物产业集群 7.支持产业延链补链强链。对以我省道地大宗药材为主要原料的中药饮片和配方颗粒生产、中药材萃取、经典名方产业化、食品保健等新投产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给予一次性最高500万元分档补助。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我省企业生产其所持有药械产品,且在我省结算的,对承担委托生产任务的企业,按该品种较上年新增销售收入的5%给予奖励,最高300万元。对盘活省内闲置品种且年销售收入首次超过2000万元的药品或医疗器械的生产企业,每个品种给予10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每年累计最高300万元。 | 普惠政策 | ||
50 | 三、培育引进市场主体 10.支持总部经济和产业链招商。对生物经济领域世界及国内500强、龙头企业或境内外上市公司来我省设立企业(集团)总部、区域总部和功能性总部的,五年内分别按其主营业务收入的4%、3%、2%给予奖励,每年奖励额最高1000万元、500万元、300万元。鼓励生物经济领域企业开展产业链招商,对于引进固定资产投资超亿元项目的,给予实施招商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奖励,最高奖励2000万元。存量企业围绕产业链扩大投资,享受同等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招商引资项目政策 | ||
51 | 12.支持重点产业项目建设。对在我省建设生物医药、生物制造、生物农业、生物能源、生物环保和生物医学工程等领域加工制造项目的企业,按照不超过同期市场报价利率水平,给予新增贷款贴息支持,贴息期限5年,每年单个项目贴息额度最高800万元。 | 普惠政策 | ||
52 | 13.支持生物领域企业数字化改造升级。加强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改造,对经省级认定的数字化(智能)车间和智能工厂,按项目合同金额(含设备投资和工业软件购置等数字化建设费用)给予10%的一次性补助,数字化(智能)车间最高补助200万元,智能工厂最高补助1000万元。 | 普惠政策 | ||
53 | 工业奖补政策 | 齐齐哈尔市关于支持生物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齐发〔2022〕10号) | 7.支持域内企业扩大规模。对生物领域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10亿元的,在省级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200万元、500万元奖励的基础上,分别一次性奖励其核心团队20万元、50万元;首次超过100亿元的,按齐政规〔2021〕6号文件相关规定给予支持。对我市首次进入全国医药行业百强的企业或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亿元且进入细分行业前5位的企业,在省级财政给予一次性最高200万元奖励的基础上,按照省级支持额度的10%,一次性奖励其核心团队。 | 普惠政策 |
54 | 9.支持企业深耕细分市场。对认定为省级制造业“隐形冠军”的企业,在省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的基础上,一次性奖励其核心团队5万元。对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企业,在省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的基础上,一次性奖励其核心团队10万元。 | 普惠政策 | ||
55 | 10.支持生物领域企业数字化改造升级。对经省级认定的数字化(智能)车间,由省级按项目合同金额(含设备投资和工业软件购置等数字化建设费用)的10%,给予数字化(智能)车间最高补助200万元的基础上,再按齐政规〔2021〕6号文件相关规定给予其核心团队30万元奖励支持。 | 普惠政策 | ||
56 | 17.支持企业上市(挂牌)。总部和主营业务均在我市的生物领域企业,除按齐政规〔2021〕6号文件相关规定给予支持外,在境内创业板、科创板和北交所重组上市且上市融资额2亿元以上的企业,在省级财政一次性补助500万元的基础上,再一次性奖励其核心团队500万元;对新三板挂牌企业成功在北交所公开发行并上市,在省级财政一次性补助800万元的基础上,如融资额度达到2亿元以上,再一次性奖励其核心团队800万元。对在哈尔滨股权交易中心“紫丁香”专板挂牌并实现直接融资的股份制企业,在省级财政按照融资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奖励30万元的基础上,按照省级支持额度的10%,一次性奖励其核心团队。 | 普惠政策 | ||
57 | 工业振兴政策 | 黑龙江省推动工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黑政办规〔2022〕8号) | 1.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以入统投资金额为依据,按入统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水平给予12个月的贴息,最高不超过800万元;对技术改造投资额达到2亿元(含)以上的项目,给予24个月的贴息,最高不超过2500万元。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实施技术改造,按照同等贴息政策支持。省级财政负担支持资金的60%,市(县)财政负担支持资金的40%。省级财政负担资金在项目开工后一次性拨付,市(县)财政负担资金在项目投产验收后据实拨付。对未纳入统计范围的技术改造项目,由各市(地)研究政策给予支持。 | 普惠政策 |
58 | 2.支持企业数字化改造。对经省级认定的数字化车间(生产线)和智能工厂(矿山),按项目合同金额(含设备投资和工业软件购置等数字化建设费用)给予10%的一次性补助,数字化车间(生产线)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智能工厂(矿山)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 普惠政策 | ||
59 | 3.支持企业绿色化改造。实施绿色低碳制造行动,对年能耗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工业企业实施节能降碳绿色化改造,并实现年节能量1000吨标准煤以上、或减少碳排放2500吨以上、或单位产品能耗达到国家标杆水平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对上一年度被评为国家级绿色工厂或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 普惠政策 | ||
60 | 5.支持数字经济发展。省级财政设立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和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企业发展和项目建设。省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将数字经济产品和服务列入全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各市(地)结合实际制定支持政策,推动数字经济加快发展。 | 普惠政策 | ||
61 | 6.支持生物经济发展。省级财政设立生物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生物技术创新和产业化应用、生物医药和生物能源等产业发展、生物领域企业培育等。对在全国同类仿制药中前三个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药品(不同规格视为一个品种),每个新品种给予200万元资金支持;对其他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药品,每个新品种给予100万元资金支持。积极推荐我省生物医药企业创新产品纳入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各市(地)结合实际制定支持政策,推动生物经济加快发展。 | 普惠政策 | ||
62 | 7.支持绿色有机农副产品精深加工产业发展。支持农副产品和“老字号”等龙江特色产品“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按市场需求设计产品包装,大力提升龙江产品知名度、美誉度。企业购买创意设计服务的,可申请一次奖补,奖补标准为服务合同实际发生额的50%,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与创意设计机构建立三年以上稳定合作关系的企业,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奖补标准可提高到50万元。 | 普惠政策 | ||
63 | 11.支持企业入规。加大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培育,对新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工业企业给予最高60万元奖励。其中,第一年奖励20万元,第二年、第三年主营业务收入保持在2000万元以上的,再分别奖励20万元。 | 普惠政策 | ||
64 | 12.支持企业深耕细分市场。引导中小企业专注于核心业务,提升专业化生产服务、协作配套。对认定为省级制造业“隐形冠军”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 普惠政策 | ||
65 | 14.支持企业上市(挂牌)。鼓励支持总部和主营业务均在我省的企业,在沪、深交易所主板、创业板及科创板首发上市,给予分阶段补贴,具体标准为:对在黑龙江证监局完成上市辅导验收合格拟在境内上市的后备企业,省级财政一次性补助200万元;对企业上市申请材料已被证监会、上交所、深交所正式受理,拟在境内上市的后备企业,省级财政一次性补助300万元;对在境内成功首发上市的企业,省级财政一次性补助500万元。对在境内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和北交所重组上市,以及在境外主板、创业板首发上市且上市融资额2亿元以上的企业,省级财政一次性补助500万元。对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省级财政一次性补助200万元,对新三板挂牌企业成功在北交所公开发行并上市的,省级财政一次性补助800万元。对在哈尔滨股权交易中心“紫丁香”专板挂牌并实现直接融资的股份制企业,省级财政按照融资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奖励30万元。 | 普惠政策 | ||
66 | 16.支持企业提高研发投入。落实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各类财政扶持资金优先支持有研发投入的企业。对研发投入100万元以上且履行统计填报义务的企业,按照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存量和增量部分给予不同比例补助,补助资金省、市(县)各占50%。 | 普惠政策 | ||
67 | 17.支持科技成果转化。每年实施一批创新水平高、产业带动 性强、具有重大突破性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单个项目支持额度1000万元左右,促进一批省内外科技成果在我省加速产业化。 | 普惠政策 | ||
68 | 18.支持企业建设创新平台。鼓励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产业联盟创建制造业创新中心,提升产学研用协同创新能力。对认定为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按照购置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等费用总和的30%给予补助,每年不超过300万元,连续支持3年;对认定为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分别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 | 普惠政策 | ||
69 | 19.支持企业研发新产品。对获得首台(套)产品认定的研制企业,单台(套)价值50万元以上的,按产品实际成交价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单台(套)奖励上限200万元;有多个产品的,每户企业每年奖励合计不超过500万元;对研制企业购买首台(套)产品“综合险”的,按实际投保费率不超过3%的费率上限、年度支付保费的80%给予保险补偿,补偿时间按保险期限据实核算,最长不超过3年,每户企业每年不超过500万元。对列入省重点新产品开发导向且年度单品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重点新产品销售收入的2%给予奖励,单品奖励上限50万元;有多个产品的,每户企业每年奖励合计不超过300万元,省级财政负担奖励资金的60%,项目所在市(县)财政负担奖励资金的40%。 | 普惠政策 | ||
70 | 总部经济政策 | 黑龙江省鼓励总部经济发展 若干政策措施(黑政办规〔2022〕9号) | 一、鼓励总部企业来我省落户。在我省注册、实行统一结算并在省内缴纳所得税的新落户企业,纳入省内统计核算的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亿元(不含房地产企业)可认定为总部企业,认定当年给予落户奖励 1000万元。 | 招商引资项目政策 |
71 | 二、鼓励总部企业做大规模。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认定次年起五年内,纳入省内统计核算的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较上一年同比增长超过10%的奖励100万元,较上一年同比增长超过20%的奖励200万元。 | 普惠政策 | ||
72 | 六、支持总部企业租用、购买办公用房。总部企业租用办公用房的,连续3年给予租金补助,第1年补助年度租金的30%,第2年补助年度租金的20%,第3年补助年度租金的10%,补助金额累计不超过600万元。购买办公用房的,按房价的5%分5年给予补助,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 招商引资项目政策 | ||
73 | 七、鼓励建设总部基地。支持各市(地)利用闲置国有房产建设总部基地,总部企业入驻的,前3年免房租,后2年房租减半。总部企业自建总部基地,且计划分割销售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30%的,优先纳入年度用地计划指标,采取公开出让方式供地,可按所在地土地基准地价30%给予奖励。 | 招商引资项目政策 | ||
74 | 八、鼓励上市公司迁入。外省优质上市公司(不含房地产企 业)迁入,可直接认定为总部企业,纳入省内统计核算的年度主 营业务收入超过5亿元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总部企业重组外省上市公司,并将外省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省内的,纳入省内统计核算的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亿元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 招商引资项目政策 | ||
75 | 数字经济政策 | 推动“数字龙江”建设加快数字经济 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黑政规〔2021〕14号) | 4.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鼓励和引导中小企业推进产品设计、制造设备、生产管理数字化,增强生产管控协同、市场响应、产业协作等能力,提升产品服务、生产制造、企业管理智能化水平。每年认定中小企业数字化示范标杆企业50户,省级财政对每户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其中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 普惠政策 |
(四)招商引资政策落实部门:甘南县经济合作促进局 咨询电话:15304629888 | ||||
76 | 招商引资项目优惠政策 | 甘发〔2021〕56号中共甘南县委甘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南县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鼓励支持政策》的通知 | 支持范围:符合县域内经济发展方向和我县“3+3”主导产业(乳、肉、葵花、玉米全株、中草药、林果产业)以及全市重点产业定位及其配套产业项目。对于做大做强做优我县实体经济,实现产业链、供应链重塑,促进我县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战略性拉动作用和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 | 招商引资项目政策 |
77 | (一)新引进对本地财税发展贡献年达到100万元及以上或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年度对县本级财政贡献部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100%予以等额扶持,自投产之日起扶持期限5年。第6年起,年度对地方财税发展贡献达到1000-2000万元的,县本级财政贡献部分50%予以等额扶持;达到2000-3000万元的,县本级财政贡献部分55%予以等额扶持;达到3000-4000万元的,县本级财政贡献部分60%予以等额扶持;达到4000-5000万元的,县本级财政贡献部分65%予以等额扶持;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县本级财政贡献部分70%予以等额扶持。 | 招商引资项目政策 | ||
78 | (二)对符合我县产业发展方向,固定资产投资分别达到1亿元、5亿元以上的产业项目,在其投产后,按设备购置款项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分别给予5%、8%的设备补贴,补贴资金不超过500万元。 | 招商引资项目政策 | ||
79 | (三)新建产业项目投资强度达到2800万元/公顷,项目落户工业园区,且项目容积率不低于1.15;落户工业园区规划外,项目容积率不低于1,且建设用地采取“招、拍、挂”出让形式取得,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按照用地面积给予企业基础设施建设补贴,具体金额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 | 招商引资项目政策 | ||
80 | (四)固定资产投资额实际完成额度分别达到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分别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等)按照其个人综合贡献的地方留成部分50%、100%给予奖励。 | 招商引资项目政策 | ||
81 | (五)新引进的总部企业,当年对地方财税发展贡献达到500万元以上的,享受以下政策:一是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30万元;二是对于企业租用办公用房的,结合市场平均租赁价格连续3年分别给予租金补助,第1年、第2年、第3年分别补助年度租金的30%、20%、10%,补助金额累计不超过500万元;三是对于购买(建设)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房价的5%给予补助,分5年支付,每年支付20%,补助金额累计不超过500万元。补助资金只能用于总部企业购置、建设、租用办公用房。申请上述购租房补助的办公用房在享受补助期间不得转售或转租。 | 招商引资项目政策 | ||
82 | (六)对成功招引1亿元(含1亿元)至3亿元项目的社会自然人,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成功招引3亿元(含3亿元)至5亿元项目的社会自然人,给予一次性奖励80万元;对成功招引5亿元(含5亿元)至8亿元项目的社会自然人,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成功招引8亿元(含8亿元)至10亿元项目的社会自然人,给予一次性奖励150万元。对成功招引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项目的社会自然人,采取一事一议的方法给予奖励。 | 招商引资项目政策 | ||
83 | (八)凡国家和省市有上下限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县级收费权限的一律按照下限执行(上级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 招商引资项目政策 | ||
84 | (九)根据项目建设需要,确定红线外基础设施配套标准并负责建设,达到“七通一平”标准,即:通给水、通排水、通电、通讯、通路、通有线和网络、场地平整。按照国家直供电政策,企业可自愿参加电力直接交易,降低用电成本。 | 招商引资项目政策 | ||
85 | (十)鼓励现有生产加工类企业扩大再生产,新增项目享受本政策;鼓励投资人收购、续建、盘活僵尸企业,投资人可继续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招商引资项目政策 | ||
86 | 附则:招商引资项目奖励兑现由县经合局牵头,兑现由属地单位负责(落在经开区的由经开区负责,落在乡镇的由乡镇政府负责),具体实施结合企业与政府投资约定,并按照属地签署奖励协议,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工信局、县经合局、县统计局、县税务局、县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工负责认定,其他相关部门配合,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个别项目经县政府批准后可实行“一事一议”。 | 招商引资项目政策 | ||
(五)入规入统企业奖励政策落实部门:甘南县经济合作促进局 咨询电话:0452-6137889 | ||||
87 | 新增限额以上商贸企业或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政策 | 甘发〔2021〕14号中共甘南县委甘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南县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商贸企业、限额以上个体工商户发展扶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一)自2021年起,对当年被批准认定为新增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和限额以上个体工商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大型零售的企业和大个体新入统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入统当年奖励不少于20万元,第二年再奖励不少于10万元)。 | 普惠政策 |
88 | (二)由限额以上商贸个体工商户转为限额以上商贸企业法人的,一次性再奖励2万元。 | 普惠政策 | ||
89 | (三)鼓励原有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和限额以上个体工商户发展壮大,当年主营业务收入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批发、服务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零售业一次性奖励4万元;住宿、餐饮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当年主营业务收入比上年增长15%以上的批发、服务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零售业一次性奖励8万元;住宿、餐饮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当年主营业务收入比上年增长20%以上的批发、服务业一次性奖励4万元;零售业一次性奖励16万元;住宿、餐饮业一次性奖励7万元。 | 普惠政策 | ||
90 | (四)对在甘南县辖区内登记注册并完成集中收银整合、实行统一管理的商场或市场,且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的,一次性补助30万元;对新建成并实行统一管理、且当年纳入规模或限额以上统计的特色商业街区、农贸市场及其他专业市场和综合性商场、市场等,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对在甘南县新登记注册成立公司总部,建有2个以上直营店的连锁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并纳入限额以上统计,年销售额达到2亿元以上的批发企业,年销售额达到0.2亿元以上的零售企业,年营业额达到300万元以上的住宿餐饮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的奖励。 | 普惠政策 | ||
91 | (五)鼓励工业企业创办限上商贸流通企业,对县内工业企业将营销、服务部门单独设立为限额以上法人企业的,享受同等待遇;鼓励个体企业(工商户)通过多种形式组建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创新商贸企业组建形式,通过专业合作社、企业联盟、股份合作、连锁经营等各种形式,将餐饮、住宿、交通运输等行业中的个体企业(工商户)合作组建为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的,享受同等待遇。 | 普惠政策 | ||
92 | (六)县级有关部门要积极争取省、市扶持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和限额以上个体工商户发展的项目和政策,并及时落实到位。 | 普惠政策 | ||
93 | (七)优先推荐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和限额以上个体工商户参加各类展洽推荐活动。 | 普惠政策 | ||
94 | (八)进出口商贸企业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 | 普惠政策 | ||
(六)人才和社会保障政策落实部门:甘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咨询电话:(107)0452-5637109/(108-110)5623625 | ||||
95 | 企业吸纳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奖励补贴 | 齐政规【2019】6号齐齐哈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做好就业创业工作十二条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 十二个重点产业重点项目企业及省“百大产业项目”企业聘用高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奖励补贴。执行标准为每聘用1名毕业生给予企业最高1万元奖励。 | 普惠政策 |
96 | 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政策 |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企业新型学徒制实施办法》的通知(黑人社规〔2019〕3号) | 企业新型学徒制:(一)培训对象:企业在职职工。(二)范围:企业结合生产实际自主确定,培养期限1-2年。(三)实施方式:采用“企校双制,工学一体”。企业与培训学校合作。有关材料报人社局备案。(四)(申报材料):具体按照人社部门制定的制式表样申报。 | 普惠政策 |
(七)企业立项服务政策落实部门:甘南县发展和改革局 咨询电话:0452-5620009 | ||||
97 | 立项服务政策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黑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实行承诺制的通知(黑政规2017)25号) | 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黑龙江省2017年本)》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按照项目属地管理原则,备案实行承诺制,即企业在投资项目开工前出具备案承诺书后,不再履行项目备案手续。 | 普惠政策 |
98 | 项目资金补助 | 《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环资规〔2021〕655号) | 2.支持各地循环经济发展、资源综合利用、水资源节约项目建设。资源节约和高效利用项目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5%控制。其中,秸秆(农林剩余物)综合利用项目、海水淡化工程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控制。 | 普惠政策 |
99 | 3.重点支持细颗粒物和臭氧污染协同治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及重大环保技术示范等。突出环境污染治理项目,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5%控制。 | 普惠政策 | ||
100 | 项目资金补助 | 《城乡冷链和国家物流枢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经贸规〔2021〕817号) | 重点支持服务于肉类屠宰加工及流通的冷链物流设施项目,公共冷库新建、改扩建、智能化改造及相关配套设施项目。单个项目支持标准原则上不超过投资的30%,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 普惠政策 |
(八)不动产登记收费减免政策落实部门:甘南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咨询电话:0452-5637508 | ||||
101 | 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 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 | 不动产登记机构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微企业标准,通过告知企业书面承诺(承诺书样本附件)的方式实施。企业做出书面承诺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即免收相应的不动产登记费,不得要求企业另行提供属于小微企业的证明材料。个体工商户凭工商营业执照直接免收不动产登记费,无需承诺。非小微企业或者不动产登记机构已履行告知义务但企业不愿意做出书面承诺的,依法依规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 普惠政策 |
102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 对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原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550元,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 | 普惠政策 | |
(九)开办企业优惠政策落实部门:甘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咨询电话:0452-5634469 | ||||
103 | 开办企业优惠政策 |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提升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齐政发〔2020〕29号) | 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实施企业登记、公章刻制、申领发票和税控设备、社保登记、员工参保登记、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银行开户预约等事项线上“一表填报”,由企业提出申请,各审批部门信息共享,并行审批;开办企业时间由原来的1个工作日,压缩至0.5个工作日内办结。 | 普惠政策 |
104 | 落实开办企业零成本。商业银行承诺为新开办企业免费开立银行账户。 | 普惠政策 | ||
105 | 落实开办企业零成本。要把新办企业过程中发生的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及当年技术维护费用440元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由政府支付。 | 普惠政策 | ||
106 |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齐政办发〔2019〕32号) | 优化公章刻制流程。新办企业刻制公章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各级政府统一为每户新办企业刻制4枚印章(企业公章、法定代表人名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其中企业公章为铜质。 | 普惠政策 | |
(十)加油站改、扩建项目豁免政策落实部门:甘南生态环境局 咨询电话:0452-5959915 | ||||
107 | 加油站改、扩建项目豁免政策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令第16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 | 对申请办理加油站改、扩建项目豁免(该项目不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内)。 | 普惠政策 |
(十一)秸秆利用扶持政策落实部门:甘南县农业农村局 咨询电话:0452-5622515 | ||||
108 | 支持生物质发电健康发展扶持政策 | 中共甘南县委办公室甘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南县支持生物质发电健康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甘办发〔2021〕36号) | 合理确定还田面积和地块,提高秸秆离田利用量,保障兴十四生物质发电厂年需要秸秆70万吨收储量。 | 普惠政策 |
109 | 按照兴十四生物质电厂的所处位置,减少秸秆运距,合理划定生物质电厂秸秆收集保障区域。 | |||
110 | 根据兴十四生物质电厂所需秸秆量,在合理秸秆收储范围内,支持秸秆收储组织和网点建设。 | |||
111 | 秸秆综合利用补贴政策 | 甘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南县2021年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21〕38号) | 积极帮助生物质电厂纳入秸秆综合利用管理台账,根据当年实际利用玉米、水稻秸秆量,协调争取省级秸秆综合利用补贴,给予秸秆离田利用补贴政策,省级给予每吨20元的补贴,单个项目补贴上限不超过400万元。 | 普惠政策 |
(十二)施工许可证办理政策落实部门:甘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咨询电话:0452-5638340 | ||||
112 | 限定条件下施工许可证免申请办理政策 | 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黑龙江省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意见的函》的通知(黑建建〔2020〕5号) | 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施设施工程(以下称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 普惠政策 |
113 | 进一步拓宽生物质电厂余热输出途径 | 中共甘南县委办公室甘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南县支持生物质发电健康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甘办发〔2021〕36号) | 积极为电厂拓宽发电余热输出途径,协商解决14公里余热管网建设,为150万平方米进行取暖。提高电厂在民生供暖、工业供气等方面的收益,弥补因国家电价补贴退坡带来的发电收益损失,保障电厂稳定运行。 | 普惠政策 |